肇庆市心连心慈善会
Zhaoqing Heart to Heart Charity Society
心连心会歌《让有心人走在一起》
心连心会歌《有心人》
    管理制度
    肇庆市心连心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9-09-06

    肇庆市心连心慈善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的财务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肇庆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管理,对本会的经济情况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实行帐目公开制,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  本会的财务活动应由应届理事会统一管理,财务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认真执行各种制度,按《会计法》执行会计管理,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五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各项合法收入;财务收支计划;资金使用和运作;财产、物资资料管理;暂收暂付款管理;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数据向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并向监事会审查备案。
        第七条  本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理事会统筹小组审核决定后执行。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资产管理要实行帐、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人员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专人专管。现金管理参照本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电子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和日常经费开支由受益单位、项目部门负责人按预算方案提出申请,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本会日常财务报销可参照相关财务报销规定和制度执行,特殊情况可由本会秘书处重新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管理。本会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本会收入包括:

    1.会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各会员应在每年3月31日前交纳全年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捐赠、公开募捐收入:本会组织募捐、接收捐赠,使用资金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4.政府资助: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对本会的经费补助及委托承担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

    5.利息。

    6.投资收益。

    7、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支出管理。本会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本会秘书处拟出方案,提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本会经费的支出范围:
        1.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3.各次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的相关费用;
    4.本会整体对外宣传的费用(不包括会员个人的宣传费用);

    5.会刊编印费用;出版、发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书刊、报纸;编印有关资料、文件;网站维护等费用。

    6.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费用。

    第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规定执行(制定方案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费用管理范围是指在运作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用具的购置,会议费、招待费、宣传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的管理。

    第十九条  开支申请→领导事前审批→预借支(需要时)→经办人具体开支→填写报销凭证→部门领导确认→财务审核→行政办登记(购买物品时)→财务部付款→报账人签收。

        第二十条  费用报销单据和支票的领用

    1.一切报销单据,都必须是正式发票或有关规定的有效单据;特殊情况用收据报销时,应附书面说明,并经本会领导批准;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报销单据。

    2. 因工作需要使用支票,应按审批程序报批后到财务部领取。应填支票领用单,列明收款单位和金额;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  开支200元以内的由经办人先垫支后报账;开支200元以上的可办理借支。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开展业务,需要向本会预支现金的,应按相应程序开出支票或借现金垫付,一般借款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二条  通讯费、差旅费管理。工作人员的通讯费按本会规定的福利费用支出;差旅费按领导批准的限额据实报销,超支自负。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设备运转费是指本会电子网络系统正常运行所发生的维护费、电脑维修费、耗材等费用。本会电脑维修、配件和电脑耗材增加,调整配置、报损、更新等,由行政办公室办理申购手续,报领导审批后购置。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品、书籍、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门根据需要向行政办提出申请,由行政办公室办理申购手续,报领导审批后购置。确须由部门自行向外购买的,应按相应程序办理。行政办公室对物品用品入库、领用及库存进行登记管理,做好物品用品保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水费、电费和房屋租金按实报销,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纳短款,一般由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七条  费用开支如达到一定限额(500元)其资金支付一般应由财务部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差旅费、零星办公用品的采购等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八条  其它费用管理。其它费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非常损失(指因遇有风、火、水、震、自然灾害等无法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清理善后费用)、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发生时参照有关财务原则并报理事会讨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等而持有的;

    2.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较高。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在预计使用寿命内按平均年限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三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三十四条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本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编号和管理。要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和检查。本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本会监事会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本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告是反映本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向赞助、捐赠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第三十八条  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委托中国境内有资质且信誉较高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

    (三)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第四十条  本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管理本会的投资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听取、审议投资活动计划和投资管理报告;

    (三)决定本会的投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经理事会通过开展的投资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投资管理制度:

    (一) 投资决策应当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 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三) 投资活动应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

    (四) 投资产品应当选择稳健型、低风险产品。

    (五)开展投资活动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六)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本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2022年5月22日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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